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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实游艇安全管理办法 解决发展“瓶颈”

[日期:2011-03-18] 来源:南海网  作者:冯丹 张新 [字体: ]
海南落实游艇安全管理办法 解决发展“瓶颈”

  海南海事局举办《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宣贯会 ( 通讯员 张新摄)

  南海网3月17日三亚消息(南海网记者冯丹 通讯员张新)3月17日,由海南海事局举办的《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贯会在三亚鸿洲国际游艇酒店隆重举行。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交通厅、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以及海南各大知名游艇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的负责人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宣贯会。
  《暂行办法》打开了海南游艇发展的“一扇窗户”

  据了解,海南海事局于2010年12月29日颁布了《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予以转发至全省各单位,海南游艇产业发展有了重大政策性突破。

  会上,海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张炜处长首先对《暂行办法》做了详细解读。张炜介绍,《暂行办法》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大潮中给海南游艇产业注入了一支“强心针”,采取“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海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从宏观规范的角度系统完整第对游艇发展各个环节做出规定,重点解决了以前制约海南游艇发展的几大政策“瓶颈”。

  《暂行办法》共有12章,77条,在游艇的登记、检验、操作者培训,防污染、外籍游艇进出口岸管理以及游艇俱乐部的注册、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进口游艇检验发证环节可以以ABYC证书(美国游艇协会检验认证书)、CE证书(欧盟认证证书)为依据来完成初次检验,一举突破了以前须提供船舶建造图纸并根据图纸才能完成初次检验的瓶颈。

  在登记方面,《暂行办法》打破了过去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和企业法人购买游艇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对外籍游艇在安全条件许可下可不采取强制引航;对于境外和香港地区颁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采取在海南水域航行不超过7天的无需换证,长期航行可换发由海南海事认可的驾驶员证书。

  此外,《暂行办法》对口岸查验、防污管理及游艇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明确规定,成功解决了以前制约海南游艇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下一步游艇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海南游艇产业成熟发展任重而道远

  宣贯会上,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直以来制约海南游艇产业发展的几个难题,但是海南游艇产业发展刚刚起步,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才能成熟。比如,机帆船检验上牌问题、外籍游艇水域开放问题等,都是日后发展游艇产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障碍。

  海南海事局张捷副局长认为,游艇在界定上最主要的一点是其具有“非营运性”,而当前海南游艇有尺寸逐渐增大、载客逐渐变多的趋势,这对游艇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本着对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对于载客超过12人(含12人)的游艇海事部门仍需采取营运类船舶的管理方式。他希望海事主管机关和游艇俱乐部能一起努力,尽量将人数控制在12人以下,进而寻求突破。

  张捷指出,香港游艇产业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积累,才逐步发展成熟。海南地区的游艇刚刚起步,在学习别人成熟经验的同时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和改进。他相信,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与游艇企业共同努力,海南的游艇产业一定会走在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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