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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亚洲最大原油码头被撞致损 日方赔偿5500万元

[日期:2015-12-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宁波实华原油码头

由于操作不当,撞了一下,就撞出5500万元的赔偿费!

日前,亚洲最大、中国唯一的45万吨原油码头被日船撞击致损案,在宁波海事法院长达三年半的艰难审理下,终于落下帷幕。最终经协商,肇事方伯尼日本有限公司、伯尼国际有限公司赔偿受损方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称“实华公司”)55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5月18日,宁波大榭岛,亚洲最大、中国唯一的宁波实华45万吨码头正式开放的第三天,日本籍“高铃”(TAKASUZU)轮作为第一艘停靠船舶准备停靠码头,但谁知,这个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高铃”(TAKASUZU)轮与码头发生触碰,致使码头受损。之后,原油码头随即按港口行政机关要求停产。

事故发生后,应实华公司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船舶“高铃”轮,2012年5月31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两被告方就涉案事故向原告方提供总额63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并确认被告伯尼日本公司系“高铃”轮的船舶所有人,被告伯尼国际公司系“高铃”轮的光船租船人。随后,法院解除了对“高铃”轮的扣押。

2012年6月27日,实华公司诉至该院,要求判令日方两被告共同赔偿码头修复及停产带来的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协调并组织专家对码头受损程度进行检测、修复方案进行论证。然而,针对码头停产损失如何确定问题,却成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

宁波实华原油码头

办案法官张华刚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按照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但涉案码头正式对外开放首航次即发生事故,之前没有可依据的数据可参照。为公正起见,法院,决定这方面损失赔偿尽快把码头修复运营起来后再进行数据采集。而由于双方就码头受损程度、修复方案、停产损失的计算等争议较大。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庭上双方各申请数位专家证人(包括国外专家证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提出意见,经几轮的法庭辩论和听证会,分歧仍然很大。

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巨大,涉案码头又是全国唯一的超大型原油码头,停产持续下去将导致天量损失,加上两被告方的母公司又是日本著名航运企业NYK船公司(日本邮轮)。合议庭决定,采用调判结合、双管齐下的方法力推案件快速解决。

一方面,主审人起草好判决,提交审委会讨论,做好判决的准备;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辨法析理,向双方阐明诉讼风险,为双方逐个分析争议焦点,不断缩小双方差距。调解时,两被告的保赔保险人UK保赔协会的高级理赔总裁两次自英国专程赶来参加调解。

据了解,涉案码头系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合资建造。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股权占比为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各占50%,码头经营主要由宁波港负责,货源主要是中石化自有货物。该码头2011年10月19日获准外轮试靠泊,2011年10月27日实际投入试运行,2012年5月16日经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外启用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启用。

而触碰事故发生在码头正式对外启用之后的第三天,并且涉案船舶恰是第一艘靠泊的外轮。事故发生,导致本应通过该码头输送的原油,均被中石化疏导到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导致实华公司长期经营收入损失。

经努力,被撞码头于2013年9月20日恢复运营,经过半年多的生产后,法官将采集的生产数据交有关权威机构进行审计论证,今年上半年损失数据报告鉴定出来后,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庭上质证。

经办法官反复调查取证以及合议庭的再三评议,掌握了比较全面而确切的损失数据后,法官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日前,在办案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人民币55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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