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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艇缓征减征车船税

[日期:2011-03-15]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黄晓华 陈成智 谭丽琳 [字体: ]

      内容摘要: (特派记者黄晓华 陈成智 谭丽琳)海南代表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建议,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对海南省发展游艇产业予以大力扶持,赋予地方政府调整游艇车船税征收的权限,从缓从轻征收车船税。代表团建议,赋予地方政府调整游艇车船税征收的权限,从缓―――时间延后、从轻―――税负减轻,建议国家在制定车船税细则时予以考虑。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特派记者黄晓华 陈成智 谭丽琳)海南代表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建议,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对海南省发展游艇产业予以大力扶持,赋予地方政府调整游艇车船税征收的权限,从缓从轻征收车船税。

  建议说,海南具有发展游艇经济的有利条件,游艇旅游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1月,海南省政府颁布实施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游艇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对游艇检验、登记、出入境及安全保障等放宽了限制。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逐步深入,海南将拥有中国较成熟、较稳定和最具潜力的游艇业客源市场。

  建议指出,由于海南省游艇产业刚刚起步,当下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人才大量短缺、本土消费能力低等诸多不足。特别是游艇整体上税负已经较重,现在车船税法又增加了游艇税目,对海南游艇产业兴起有所影响。

  建议认为,车船税是个地方税,国家应该从培育市场、培育产业的高度,给予鼓励、扶持和呵护游艇产业。应该给予地方政府一些税政调整权限,如允许地方政府拥有确定浮动税率、征收范围等权限,允许地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调整浮动税率、征收范围等。

  代表团建议,赋予地方政府调整游艇车船税征收的权限,从缓―――时间延后、从轻―――税负减轻,建议国家在制定车船税细则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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